六、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中 央 与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关 系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 |
制定并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专属权 | |||
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特别行政区 |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对基本法的解释权 | 解释特区基本法 | |
特区法院根据基本法的规定也可以解释基本法 | |||
特区终审法院有权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 | |||
特区立法的备案审查权 | 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只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 ||
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有问题,可以发回,但不能撤销。 | |||
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的法律自发回之日起立即失效,一般不具有溯及力。 | |||
特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 | |||
国务院 | 负责管理与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 ||
管理特区的防务 | |||
任命特区行政长官及其他主要行政官员 | |||
任命澳门检察院检察长 |
【例题】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宪法制度中具有自身特色的两项制度。下列对这两项制度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B.自治区可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C.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D.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包括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独立的外交权
七、基本经济制度基本经济制度 | 公有制经济 | 形式: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混合多所有制中的国有和集体成分 |
地位: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 | ||
国家政策: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对集体经济实行鼓励、指导和监督 | ||
非公有制经济 | 形式: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等形式 | |
地位: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 ||
国家政策: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
绝对国家所有 | 既可国家所有,又可集体所有 | 绝对集体所有(使用) |
矿藏、水流 |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
城市的土地 |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由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
【例题】下列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土地全部属于国家所有
B.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C.土地全部属于集体所有
D.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例题】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属于( )。
A. 国家所有 B. 集体和村民共同所有 C. 村民所有 D. 集体所有
【例题】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
B.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C.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所有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D.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