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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黑龙江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指导:新法速递知识点

    日期:2014-04-10 09:28:00   来源: 启仕教育   编辑:小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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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各类公务员、事业单位考试中,法律的学习在于积累,重点恒重,而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关注新法。首先我们怎么定义新法,新法应该属于近两年制定修改的法律,例如2011年新制定的《行政强制法》,2011年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2012年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等。除了传统的知识点,新的规定很有可能成为考试的热点,我们要给学习基本考点的同时,给以新增法条一定的关注。在此我们来看看《行政强制法》我们所要掌握的重点内容。

      1.行政强制的种类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2.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4.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5.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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