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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河南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机关的权力

    日期:2014-07-30 15:22:00   来源: 启仕教育   编辑:小启

      2014河南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主要测查应试者掌握从事公安工作必须具备的专业基础知识以及运用专业基础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教育网为考生们整理了2014年河南招警考试辅导资料,助考生做好备考工作。

      一、公安机关权力的概念和特点

      (一)公安机关权力的概念

      公安机关权力,是指有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为履行职责,进行警务活动时依法采取的权威性措施和手段,它是国家行政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公共行政权力。

      由于公安机关的权力是在法定职责限度内行使的,并受相应的制约,故又称公安机关的权限。

      (二)公安机关权力的特点

      公安机关权力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具有如下特点:

      1.法定性。公安机关的各项权力,都是由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反映国家的意志。行使公安机关权力是一种执法行为,必须在法定权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范围和滥用职权。行使公安机关权力的行为还要受到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制约和监督。

      2.强制性。任何国家权力都具有强制性,而公安机关权力则具有特殊强制性。所谓特殊强制性,是指公安机关权力以暴力为后盾,能够采取行政的、刑事的强制手段和措施,特别是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可以采取人身方面的强制措施,而公安机关权力的实施对象只能服从。

      3.特许性。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权力,只能由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均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4.单向性。公安机关权力的行使,是国家意志单向性表示,不以相对人同意与否为先决条件。

      以上特点表明,公安机关权力是一种特殊的国家权力。了解和掌握这些基本特点,有助于认识公安机关权力的重要作用和规律性,并在公安实践活动中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更好地体现公安机关的性质和职能,为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管理权

      (一)治安行政处置权

      治安行政处置权,是指公安机关在公共场所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危险物品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等治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对特定的人、物、事、场所采取的命令、禁止与取缔、许可等权力运行行为。

      命令,是指公安机关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向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发出的作为、不作为和约束的指令。这种命令又称“警察命令”。

      禁止与取缔,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于某些违反治安管理、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宣布禁止,予以取缔,并对违禁者予以法律制裁。

      许可,是指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示依法允许或者否定的一种权力。这种权力通常是通过审核批准、决定、登记、颁发证照、指挥等形式表现出来。

      (二)治安行政处罚权

      治安行政处罚(又称治安管理处罚),是公安机关对于不履行治安法规所确定的义务或者危及社会治安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法规的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治安行政处罚是我国行政处罚的一种。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治安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治安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治安行政处罚不同于刑事处罚,它是以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三)治安监督检查权

      治安监督检查,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应负治安责任的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履行治安责任、预防治安问题的发生所进行的监督检查。通过治安监督检查,发现违章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置或制裁;发现治安隐患,要求监督对象限期整顿改正,预防治安问题的发生,增强其自治、自防、自卫的能力,创造安全的生产和工作环境。

      (四)劳动教养审批权

      劳动教养,是指对违反治安管理经处罚仍不悔改,有轻微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责任的人所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公安机关与劳动、民政部门组成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公安机关受委员会委托审查批准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员。

      (五)治安行政强制权

      治安行政强制,是指公安机关在依法进行治安行政管理和实施治安行政处罚时,为达到使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或接受处罚的目的,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不服从治安行政处罚的人所采取的人身和物品的强制手段。治安行政强制权主要有以下几种:强制传唤、强行带离现场和强制拘留、强制隔离、约束特定的人、盘问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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