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四川省委政法委、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中共四川省委编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公务员局《2015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录公告》的规定,现将体检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参加体检人员
(一)面试和体能测试结束后,报考公安系统职位参加体检人员在体能测试合格的人员中,根据招录职位及名额,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总成绩高低确定名次;笔试总成绩相同的,先后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名次),等额确定进入体检的人选。
根据四川省公务员局《关于确定2015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达到面试比例职位进入体检人员最低总成绩的通知》(川公局发〔2015〕16号)文件精神,实际参加面试人数未达到录用名额3倍的职位,进入录用体检考察的人员最低考试总成绩为:本科层次(含专升本和二学位):64. 5065分。参加体检人员(见附件)。
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参加体检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取消考录资格。
因体检出现的缺额,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在参加面试及体能测试合格的人员中按总成绩高低依次递补一次。请有递补希望的考生及时关注,保持通讯工具畅通,因电话联系不上或未按时参加递补体检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取消递补录用资格。
(二)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执行。人民警察职位(含司法警察)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司法行政部门医学、心理矫正类职位体检视力项目执行标准的复函》(国公综函〔2013〕13号)、《关于公安机关看守所狱医职位录用体检视力项目执行标准的复函》(国公综函〔2013〕20号)执行。公告发布后至本次招录体检实施时,如国家出台体检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二 、体检时间安排
参加体检人员于2015年12月31日(星期四)上午8:00前到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门前(天山南路一段108号)统一集中,8:00准时出发前往医院体检。体检时每人准备450元体检 、交通等费用(体检当天医院按实际费用收取)。2016年1月5日前在德阳人事考试网(http://www.dykszx.com:88/)公布体检合格人员名单。需复检或进一步检查的考生须在2016年1月11日18:00时前向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职位管理与考试录用科(德阳市天山南路一段108号406室)提出复检书面申请(外地考生可传真,传真号码0838-2222146)。
(二)进行复检或进一步检查的人员于2016年1月12日(星期三)上午8:00时前,到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集中(德阳市天山南路一段108号),超时未到者按弃权处理。复检只进行一次,只复检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
三、注意事项及要求
(一)体检当日,考生须带上本人的面试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以便查验身份,并请带本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标准证件照1张(贴体检表)。
(二)因《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请考生体检前注意调节好饮食与休息,勿熬夜,禁饮酒及进食油腻食品,避免剧烈运动。体检当日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验,请在受检前禁食8-12小时。
(三)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作X光检查。
(四)务必在指定时间前到达集中地点,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五)集中出发前交出所有通讯工具及电子设备,体检过程中服从安排,遵守纪律,不得透露本人姓名等信息,不与外界联系,不得由他人陪同或随同体检,违反者取消体检资格。
(六)对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的,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资格。
四、体检纪律
考生体检时要遵守以下纪律,一经发现违反纪律的,取消体检及录用资格:
1.考生如携带通讯工具及电子设备,必须上交统一保管。
2.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不得由他人陪同或随同。
3.考生体检时要记住自己的编号,体检时不得透露本人姓名等信息,不得与外界联系。
4.体检中紧跟带队人员,服从安排。
5.按要求如实填写体检表上的相关信息并回答有关询问,不得隐瞒病史。
6.要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的项目,切勿漏检。
五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程序。
附件:
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