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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青海省高校毕业生选聘通知

    日期:2014-06-23 08:56:00   来源:

    (三)派遣到岗。9月10日前,由各市(州)选派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服务管理办公室统一安排选聘人员到服务县(市、区)报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选聘人员签订《青海省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服务聘任协议》(见附件4)。

    四、管理和服务

    (一)选聘人员人事档案统一转至服务所在县(市、区)的人才交流中心,免费代理。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

    (二)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与选聘人员签订《青海省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服务聘任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三)选聘到村任职服务高校毕业生的试用期为6个月(含在服务期3年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留任继续服务;不合格的及时解除协议。凡解除协议的,县(市、区)选派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服务管理办公室要在其《聘任协议》中注明并终止合同,及时收回《高校毕业生进村任职服务证》。

    (四)各乡镇党委和政府负责选聘人员的食宿及日常生活安排,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同时,要加强对他们的培养与日常考核和管理,建立联系制度,经常了解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情况,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县(市、区)选派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服务管理办公室。

    (五)县(市、区)负责对选聘高校毕业生的考核与管理工作。每年由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选聘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考核等次为优秀、称职、不称职。考核不称职的,解除聘任合同。

    《青海省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服务聘任协议》和考核情况存入本人档案。

    (六)选聘到村任职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在村服务期间,任何单位不得借调使用。

    五、选聘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选派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服务管理办公室要按照《青海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管理暂行办法》(青组发〔2010〕13号)要求,认真做好到村任职服务高校毕业生的选聘,期满人员的考核和就业服务工作。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加强协调,共同做好宣传动员、组织报名、考试选聘、管理服务以及经费落实等工作,确保选聘工作的顺利实施。

    选聘工作结束后,请各市(州)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将选聘工作情况书面报告省委组织部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高海宾 0971-6306314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处

    孙世英 0971-8482624 省委组织部组织处

    马英轩 0971-6166319 省人事考试中心

    附件:

    1、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服务人员登记表

    2、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服务人员健康状况要求

    3、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服务人员花名册

    4、到村任职服务高校毕业生聘任协议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201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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