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政策待遇
2014年招募服务的大学生志愿者,除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享受一定的工作和生活补贴及相关待遇。大学生志愿者在服务期间享受的月补贴标准为专科生800元、本科生900元、研究生1000元,按月发放。原则上,服务单位须向志愿者免费提供住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有条件的服务单位应免费提供就餐)。
2.大学生志愿者在服务期内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以省项目办为参保单位,统一组织参加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统筹。单位缴费从财政专项资金中支付,个人缴费从志愿者个人补贴中由省项目办代扣代缴。志愿者在服务期满后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工作,由省项目办为其办理停保手续,省社保局负责个人保险关系转移。同时,志愿者在服务期内由省项目办统一办理参加人身意外伤害、医疗等商业保险。相关费用均纳入省财政支持的专项经费范围。
3.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时,要将一定比例的县(市、区)、乡(镇)机关职位的招考计划专门用于定向招录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者。省委组织部每年按照一定标准和名额,在服务期满、符合相关条件的志愿者中选拔优秀人员纳入省选调生队伍,派到基层继续培养锻炼。
4.各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可采取定向招聘的方式,聘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者。
5.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符合考研要求的大学生志愿者,报考高校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并可连续报考3年,均享受加分政策。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可享受应届毕业生待遇。师范类本、专科毕业的志愿者,按照相关招考条件,参加“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统一招考。
6.符合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有关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具体办法及办理程序以《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辽财教〔2010〕953号)为准。
7.扶助大学生志愿者自主择业,鼓励志愿者服务期满后留在当地就业。各地要广泛收集各类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引导用人单位接收服务期满大学生志愿者。各级政府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大学生志愿者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组织他们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或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
8.支持大学生志愿者自主创业。各地要将服务期满大学生志愿者纳入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支持范围。按照有关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服务期满的大学生志愿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如需要人事代理,各级政府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为其提供免费代理服务。
9.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者,其2年服务期计算为工作年限。到艰苦边远地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事业单位以及乡镇以下(含乡镇)中小学、职业高中、卫生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在定级基础上,到乡镇工作的可高定两级薪级工资,到县直单位工作的可高定一级薪级工资。
10.激励大学生志愿者做好基层志愿服务工作,积极从中选拔和培养优秀人才,充实到各级党政人才队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及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中。对服务期满、表现突出的大学生志愿者,可授予“辽宁省优秀青年志愿者”等荣誉称号;表现特别突出的,可推荐参加“辽宁青年五四奖章”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团中央有关奖项的评选。
七、有关要求
1.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是引导我省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面向基层就业创业,促进青年学子成长成才成功的一项品牌工作。在当前形势下,此项计划的健康深入实施,一方面有利于拓宽就业渠道,缓解就业压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另一方面有利于培养一支服务基层的素质过硬、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实践经验的高校毕业生志愿者队伍,各级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辽西北计划切实发挥效用。
2.加强协调,密切合作。各级领导小组、项目办和相关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合作,按时限要求,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高校项目办(团委)要主动加强与本校党政领导、负责学生就业工作等有关部门的交流与合作,争取各项支持和鼓励政策,广泛宣传动员,确保招募工作顺利实施。各地项目办要根据实际需求情况确定服务岗位,并落实安排好志愿者到岗后的一切工作和生活事宜。
3.加强管理,完善服务。各级项目办要切实加强对志愿者的管理、考核和服务,通过建立大学生志愿者台帐、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不断规范和强化教育管理,努力为大学生志愿者提供全方位有效服务。各地有关成员单位和部门要坚持“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和“培养与使用并重”的原则,积极完善和推动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千方百计为志愿者服务期满后升学、就业创业提供有利条件。要加强宣传,树立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努力推动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深入健康持续发展。
附件:201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招募说明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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