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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师范大学2015年接收推免生招生办法

    日期:2014-10-29 09:49:17   来源:
    各有关学院、有关部门、各位考生:

    (三)推荐程序

    1.9月5日—9月10日各学院根据学校要求,做好宣传动员、组织报名等工作,必须通知到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学生,对于自愿放弃的学生需有书面材料为凭。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哈尔滨师范大学2015年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2)及相应证明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四六级证明材料,本科成绩单,各种奖项证书,学院负责审核原件,复印件留存一年)。

    2.9月11日—15日各学院推免工作小组依据学校推免生工作实施方案,做好本学院各专业推免生的资格审查、材料审核、学习成绩排序及综合测评等初审工作,填写《哈尔滨师范大学2015年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推荐候选人汇总表》(附件3)连同《哈尔滨师范大学2015年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等职能部门审核并签字盖章。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所报材料是否符合推免条件以及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核。各学院汇总申请人的学习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按考评成绩排名,根据各专业的推荐名额确定推荐候选人并公示。

    3.9月18日组织测试小组对推荐生候选人进行测试,依据测试成绩和考评成绩确定拟推荐人员名单并公示。

    4.9月19日16时前各学院填写并上报《哈尔滨师范大学2015年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推荐候选人成绩汇总表》(附件4)。同时上报以下材料:

    ①学院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名单,②《哈尔滨师范大学2015年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推荐候选人汇总表》(签字盖章完整。),③《哈尔滨师范大学2015年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签字盖章完整。一式一份,学院存档一份。),④本科成绩单原件。

    5.9月22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述相关材料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推荐人员名单,在研究生学院网站公示,同时上传推免服务系统备案,报省招办审核。

    6. 我校另有部属师范类院校补偿名额3人(名额分配见附件1。),接收学校为陕西师范大学。该计划属于专项计划,获得推荐资格后只能报考陕西师范大学相关专业,若未通过陕西师范大学复试,则不能报考其他任何学校的推免生。该项计划与普通推荐计划不得兼报。该项计划的推荐条件,推荐办法,推荐程序同上。相关学院在上报材料时需单列并标记。

    三、接收工作

    (一)接收条件

    1.获得所在本科院校的推荐资格。

    2.通过全国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外语专业的学生须通过专业四级考试(日语专业须通过国际日语一级)。

    (二)接收程序

    1.根据2015年实际招生情况,由研究生学院公布各专业接收推免生计划。

    2.申请攻读哈尔滨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的推免生按教育部规定的时间要求,在网上报名并申请,同时在复试时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本校推荐生不需要提供任何材料,外校推荐生需提供本科阶段成绩单原件,四六级证书或成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研究生学院将联合各学院对推免生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查、评议,确定复试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者发出准予复试或不予复试的通知。

    4.研究生学院将依据具体情况组织各学院进行复试。并通知考生复试的时间和地点。

    5.复试后,各学院将复试成绩上报至研究生学院,成绩合格者,择优录取,由研究生学院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予以回复“同意接收”,推免生需进行再次确认。确认后的推免生,研究生学院将在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6.被我校拟录取的推免生需在网上缴纳报考费用,具体参见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的相关通知。

    7.凡通过我校复试并录取的推免生,入学后在奖助贷体系中予以优先考虑。

    8.被我校拟录取推免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资格:后续必修、限选、公共课程或毕业考试或实践环节(含毕业论文或实习)的成绩不符合推荐条件者;考试违纪、作弊者;自取得推免资格至入学报到时受到处分者;未达到本科毕业条件或未获得学士学位者;无理要求变更录取专业或提出其他无理要求者。

    四、管理与监督

    1.推荐及接收学院要加强管理,完善监督制度,认真研究推免生工作的各级各项政策文件,集体决策。

    2.推荐及接收学院应将推免生政策规定、有关推免生资格、招收推免生名额、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等进行公开。

    3.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并通报推荐学校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4.推荐及接收学院未按本办法实施的,学校将根据情况给予相应处理,并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违反《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法严肃处理。

    5.监督电话:045188060678(校纪委);045188060176(校推免小组办公室)。

    6.本细则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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