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订《中国药科大学接收2015年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章程》(以下简称“接收推免生章程”)。
一、组织与管理
第一条 学校成立推免生接收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领导我校2015年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接收工作。
组 长:陆 涛 姚文兵
副组长:余伯阳 徐晓媛
成 员:(按姓氏笔画排列)
马世平 尤启冬 王欣然 王儒年 冯 锋
张宝玲 张尊建 邵 蓉 高向东 储敏作
秘 书:路 亮 彭嘉莹
第二条 研究生院负责推免生接收工作的组织管理、招生计划的制定及政策咨询等工作。
第三条 各有关院部成立推免生接收工作领导小组及专家考核小组,负责组织本院部推免生接收工作。包括制定本院部推免生接收工作实施方案、及时审核报名信息、确定复试名单、发放复试通知、组织考核、发放待录取通知、公示拟录取名单等。
各院部严格按照本院部推免生接收工作实施方案,认真组织考核,科学选拔、择优录取,根据推免生面试考核成绩确定拟录取,原则上在公布的拟接收推免生人数范围内确定拟录取名单。
二、接收对象
第四条 我校接收2015年推免生对象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养,遵纪守法,在学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记录。
2、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标准,心理健康状况良好。
3、获得所在高校2015年推荐免试资格,本科所学专业与我校硕士招生学科专业相关,已在“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注册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4、符合相关院部在上述基础上根据本院部具体情况所制定的其他要求。
三、接收名额
第五条 接收学术学位推免生
(一)我校学术学位各学科均可接收2015年推免生,且接收推免生名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学科对外公布招生人数的65%。各学科接收推免生人数详见《中国药科大学2015年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专业目录》(以下简称“推免生专业目录”)。
(二)每位具有硕士生招生资格的导师接收学术学位推免生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人现有招生指标数。兼职导师不接收推免生。
第六条 接收专业学位推免生
(一)我校专业学位中除公共管理硕士外,其它各专业(领域)均可接收2015年推免生,接收推免生人数详见“推免生专业目录”。
(二)辅导员专项计划:该计划5个名额,从我校拟接收的专业学位研究生中进行选拔,选拔办法另行公布。
四、接收程序
第七条 公布接收推免生章程、专业目录
9月15日左右,研究生院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公布我校2015年接收推免生章程、推免生专业目录(含各学科招收推免生人数)。
9月20日前,各院部制定本院部2015年推免生接收工作实施方案,包括筛选参加复试考生的标准、复试考核方式及内容,复试批次与时间安排等,方案经学校审核后再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向考生公布。
第八条 报名
9月25日后,推免生可通过“推免服务系统”查询各院部推免生接收工作实施方案和专业目录,待9月28日推免生报考功能开通后按照要求填写报考志愿。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可自主多次平行报考多个招生单位及专业(48小时内可以同时报考三个平行志愿)。
第九条 发复试通知
各院部根据各学科拟招收推免生人数及要求,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及时向通过审核的报名考生发送复试通知,告知复试时间、地点及考核形式。原则上各学科专业参加复试人数与拟招收推免生人数的比例不超过2:1。
考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在“推免服务系统”中确认是否参加复试,一旦确认不可更改。
第十条 复试考核
各院部在“推免生服务系统”中下载确认参加复试的学生名单,统一组织专家组考核复试,原则上同一院部同一专业同一批次组成1个专家考核小组,小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并应具备副教授以上职称。考核过程必须公开、公平、公正,德智体全面衡量。考核内容主要应包括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专业知识、创新素质、外语能力考核及体检。考核方式采用面试方式。
考生在参加复试时,须携带2014年9月1日以来推荐学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出具的升学体检报告,交至报考院部审核备案。报考我校多个院部的,提供一份体检报告即可。
第十一条 拟录取
根据复试考核结果,对确定拟接收的推免生,各院部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及时填报考核成绩(考核成绩应为百分制),并向考生发送“待录取通知”,考生可查看待录取通知及复试成绩,并须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在“推免服务系统”中确认“待录取”通知,一旦确认不可更改。在规定时间内未确认“待录取通知”的推免生视为放弃该专业的拟录取资格。学院也将向参加复试而未被接收的考生及时反馈信息。
考生只可同意接受一个招生单位一个专业的待录取通知。
复试考核录取工作须于10月22日前结束。
第十二条 多批次复试录取
各学科根据招生计划数及推免生报名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多批次复试录取工作,须做到同一批次考核标准一致,公平公正。
考生在某一专业参加复试但未被录取,则其不能再次报考该专业。
第十三条 公示
10月24日前,各院部拟接收的推免生且已在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中确认待录取的考生,须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五、学费、奖助政策
第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及江苏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所有纳入2015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均需按规定缴纳学费,我校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学术学位8000元/生/学年,专业学位10000元/生/学年。
第十五条 2015年我校接收的推免生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等级分为一等和二等,比例为7:3,标准为:一等8000元/生/学年,二等4000元/生/学年。各专业按照同一批次复试考核成绩确定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等级。第二、三学年可根据相关实施细则申请学业奖学金。
第十六条 2015年我校接收的推免生在正常学制年限内享受国家助学金,标准为6000元/生/学年。
第十七条 根据我校研究生奖助体系政策,2015年我校接收的推免生在正常学制年限内还可根据相关奖助金实施细则申请国家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专项科研创新基金、“三助”岗位助学金、助学贷款、特殊困难补助基金等。
六、其他
第十八条 各院部在接收推免生的过程中要认真细致地做好考核工作,确保推免生的质量,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十九条 各院部拟接收录取的推免生,经教育部审核后,最终录取推免生名单依据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备案录取名单为准。已备案录取的推免生不得再以统考生身份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生统一入学考试。2015年推免生不再参加硕士研究生网报现场确认,不再使用《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登记表》。
第二十条 拟录取的推免生在硕士研究生入学报到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或受到处分的,将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在推免生接收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考生,一经发现,按照相关规定取消推免生拟录取资格。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院负责受理接收推免生工作中学生的申诉。电话:025-86185281,邮箱:cpuyzb@163.com。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