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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2015年接收推免生招生办法

    日期:2014-10-20 10:31:23   来源: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激励本科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和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二条 学校成立推免工作领导小组,以校长为组长,分管校领导为副组长,研究生处、教务处、学生处、纪委(监察处)、团委等单位负责人和各学院院长为成员,负责审定推免生遴选的工作程序、各学院推免生名额分配以及具体工作方案,处理推免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各学院成立院推免生遴选小组,由学院院长、分管本科、研究生教学和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以及2-3名专家代表组成。小组设立秘书1人(可兼任)。

    第四条 学校建立推免生工作审核机制和监督工作机制。

    第五条 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受推免过程中当事学生的申诉请求。

    第三章 推免对象和推免名额

    第六条 学校推免生应当是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学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三本学生)。

    第七条 各学院具体分配名额由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发布,各学院按下达指标确定等额推免生人选和不超过分配名额20%的候补人选。

    第四章 推免条件

    第八条 申请推免生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德优良、遵纪守法、具有团结协作精神,立志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在校期间没有违纪违法行为,未受过学校任何纪律处分;

    (二)在校期间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平均学分绩点在专业排名前20%。所学课程无重修或者再修,英语四级考试425分及以上,或者日语、俄语通过全国四级考试,外语专业英语通过专业四级考试;

    (三)综合积分班级前6名且专业排名前15%;

    (四)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思维能力,以及科研创新潜质和创新精神;

    (五)身体健康,体育达标;

    (六)毕业时能获得学士学位。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作为申请推免生的优先条件:

    (一)获全国、省(部)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称号或者奖励;

    (二)曾有2年及以上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

    (三)具有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成果,或者在省级及以上基础课或者专业课竞赛中获得等级奖;

    (四)专业基础知识优秀(主要指英语、数学、计算机、工程类专业包括力学课程);

    (五)参与教学、科研工作,有显著成就。

    第五章 推免生产生办法

    第十条 各承担推免生遴选任务的学院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制订实施细则,经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各学院召开应届本科毕业生动员大会,进行动员布置;以学院为单位,学生自愿报名,提交推免申请。

    第十二条 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和民主评议。

    第十三条 学院组织成立推免生面试专家组,通过面试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查、综合评价,强化对学生科研创新潜质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核。

    第十四条 学院按照申请学生的学习成绩、综合积分以及面试专家组的考察评价给出综合测评成绩和综合排名。

    第十五条 学院研究确定推免名单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研究生支教团专项推免计划的推免工作由校团委负责,按照教育部和团中央的文件精神组织实施,推免名单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七条 推免结果在学校网站上公示,接受监督。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其推免资格。

    第六章 推免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推免材料:

    (一)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2份;

    (二)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个人陈述1份;

    (三)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2位研究生导师推荐信各1份;

    (四)加盖学校教务处印章的本科阶段成绩单1份;

    (五)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合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复印件1份;

    (六)获奖证书、体现自身学术水平的代表性学术论文、出版物等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均不退还。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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