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权
人权,是指与人本身有关的所有法律权利的总称。其中,生存权与发展权是最基本的人权。
国际人权法,是指国家之间关于尊重和保护人权以及防止惩治侵害人权行为的原则和制度。
(二)国际人权条约体系
1.两个人权公约
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两个条约的内容涉及了法律上人权的基本内容和国际人权保护的主要方面,被认为是基本的关于人权的国际法律文件。我国已签署了上述两个人权公约,并批准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
2.专门领域的条约
专门领域的条约主要包括:《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行公约》、《妇女政治权利公约》、《废止强制劳动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
3.区域性的公约
区域性的公约主要包括:《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等。
(三)国际保护人权机制
国际保护机制,是指国家通过条约建立的,旨在促进国家间合作以监督保障国家履行其在人权领域内承担的相关国际义务,防止和惩治违背义务行为的相关制度。其主要的方式有:设立国际人权机构,报告及审查制度,缔约国指控处理,个人申诉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