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建立健全来自基层的公务员培养选拔机制,进一步优化市级机关公务员队伍结构,激发干部队伍整体活力,按照公务员法、《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公务员队伍建设实际,决定开展市级机关公务员公开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的目标职位
这次公开遴选,在15个市级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推出目标职位22个(详见附件1)。
二、遴选对象范围、资格条件
(一)对象范围
市内各县(区)机关、乡镇(街道)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下同)已进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主任科员及以下职务层次人员。
(二)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或参公)工作经历,且在现单位工作满2年。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生产一线、农村、县级(含)以下党政机关,或曾在军队团(含)以下单位服役、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经历。计算工作经历年限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
3、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4、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5、应当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6、身体健康。
7、符合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报考: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遴选程序
整个过程分发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组织考试、组织考察、决定与任职等5个环节。从2014年12月底开始至2015年2月上旬左右结束。主要程序为:
1、报名参加市级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的人员通过资格审查后,统一进行笔试(经资格审查后,符合报考条件人数比例不足3:1的职位取消或核减遴选计划,有关报考人员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改报其他职位)。
2、根据笔试成绩,在同一遴选职位中,按照面试人选与遴选职位数3: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面试的人选(末位并列的,并列者均列入面试名单)。面试前,入围人选放弃面试资格的,根据笔试分数从高分到低分在报考该职位人选中依次递补。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