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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度天津市公开招考公务员公告

    日期:2012-02-23 10:49:40   来源:

    为满足我市各级机关补充公务员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将组织实施2012年度本市各级机关公开招考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对象及招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符合职位要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

    (二)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6年3月1日至1994年3月1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1年3月1日以后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8)社会人员需具有天津市常住户口,非津生源应届毕业生需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

    (9)具备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报考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要求的职位,报考人员应具有在区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按照《关于公务员考录中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界定的意见》(人社厅发[2010]59号)界定。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服务年限未满5年(含试用期)且所在单位不同意报考的,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考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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