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天津市面向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及社会人员公开招考国家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简章
根据工作需要,决定面向2004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为市、区县机关及部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考主任科员及其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和工作人员710名。其中,市政府办公厅等35个市级机关招录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150名,市公安局等6个市级机关的分局和直属单位招录国家公务员233名,和平区等17个区县机关招录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285名,市统计局普查中心等9个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42名。为确保本次招考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有关要求,创新工作方法,严格依法管理,进一步提高考试录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确保新录(聘)用人员的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
二、招考对象及招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
2004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以及符合职位要求的社会人员。
(二)招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4、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