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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下半年宁夏公务员考试公告

    日期:2014-09-26 09:51:15   来源:

    六、面试

    (一)面试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具体时间、地点由各招录机关通知取得面试资格人员,并在报名网站上进行公告。

    (二)面试人员名单公布两个工作日后,不再进行递补工作。

    (三)面试采取结构化方式进行,满分为160分。报考公安系统法医职位的,不进行面试。

    (四)各职位面试人数应达到最低开考比例,面试最低开考比例为1:3,其中招考名额3名及以上的职位,开考比例为1:2。凡未达到最低开考比例的定向招考职位和专业性强、生源少的职位,以及宁南山区招考职位,经自治区公务员招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如果按1:1比例参加面试者,面试成绩必须达到96分以上方可取得体检资格。

    (五)面试结束后,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考试总成绩,分职位由高到低,以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名单。考试总成绩的计算方法为: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含加分)÷2×60%+面试成绩×40%。

    报考公安系统法医职位的,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即确定为体检人员。

    (六)免笔试报考者的面试成绩即为考试总成绩。

    (七)考试总成绩如果不是整数的,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八)如果同一个录用职位出现应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则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如笔试成绩也相同,则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

    七、体检

    (一)体检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

    (二)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由各招考单位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即各招考单位负责组织考生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公务员录用定点医院进行体检,并将考生体检结果报送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

    (三)考生要认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如在规定时间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对于弄虚作假,或者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疾病的考生,不予录用或者取消录用,情节严重的,给予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四)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检。复检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五)因放弃体检资格或体检不合格等情况出现职位空缺的,该职位不再递补。

    (六)体检费用由报考者承担。申请复检的报考者,应另外承担复检相关费用。

    (七)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体检费用由招录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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