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经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信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信丰县人民法院决定面向社会选任人民陪审员38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
二、选任条件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信丰县户籍或经常居住地为信丰县的;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5、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的文化程度,同等条件下具有法律专业文化知识或法律工作经历优先选任,年龄较大或已离退休,但热爱陪审工作,群众威望较高的,可以放宽学历条件;
6、每年确保可抽出一定时间参加庭审和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等事项。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执业律师和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报名方式
本次选任,采取组织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凡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推荐,也可以由本人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
推荐单位或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人民陪审员推荐(自荐)表一式三份。推荐(自荐)表由报名人员到我院政工科领取并填写;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包括职业、政治身份、身体状况、日常表现等(组织推荐的除外);
(5)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
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周日及休息时间除外)。
报名地点:信丰县人民法院政工科。
四、预选对象的审查
我院将在县人大牵头下,会同县司法局对预选对象进行必要的审查,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核。审查的主要内容:推荐(自荐)材料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被推荐人、自荐人的任职资格、工作能力、日常表现以及业务素质、思想政治、道德品质等。
五、人民陪审员的任命和培训
经审核后,由信丰县人民法院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任期五年,届满后人民陪审员职务自动免除。根据上级法院部署,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加必要的培训。
六、补助与经费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培训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差旅费支付标准给予补助。
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培训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联系电话:3302802
特此公告。
(原标题:信丰县人民法院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
信丰县人民法院
201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