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刑法》中关于考试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定
2、考生应知事项介绍
2.1、公务员考试应试人员违纪处理规定
2.2、公务员考试考场规则
2.3、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部分内容
3、特别提醒考生注意事项
4、考点及相关线路介绍
1、《刑法》中关于考试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定
一、新增对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替考行为的处罚措施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读】身份证明是个人向社会和有关部门证明自己身份的信用保证,是构建互信关系的载体,是有关部门提供管理与服务的依据。与之前刑法仅处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行为不同,本次刑法修正案增加惩处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所有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这也为惩处用虚假信息报名考试、替考等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二、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等作弊器材的行为的惩处力度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近年来,少数非法助考利益集团利用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以及网络、无线传输等途径组织考试作弊,危害了考试的公平与安全。
新的刑法修正案细化了专用间谍器材和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名称,并且在原来的量刑基础上,增加到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对于打击非法助考团伙,维护考试公平又是一件有力的武器。
三、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读】新的修正案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这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对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在现行刑法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长期以来处罚偏轻。然而,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遭受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不利后果。
2、考生应知事项介绍
2.1、公务员考试应试人员违纪处理规定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录用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录用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3.不按规定填写(涂)本人信息的;
4.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5.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6.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7.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
1.抄袭、协助抄袭的;
2.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3.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
1.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2.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经鉴定,考生之间同一科目答卷的作答内容(文字表述或主要对错点)高度一致的,为雷同答卷,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考生的答卷为雷同答卷,并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存在作弊行为的,按照“抄袭、协助抄袭”行为或者“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行为进行认定处理。
考生有被认定为严重或者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参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公务员考试考场规则
1.考试开始前20分钟,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期内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上。
2.开始考试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考试期间,考生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3.考生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4.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5.试卷发放后,考生必须首先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标记;按照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6.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7.考生应严格按照试卷中的答题须知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不得采取剪、裁、刻、撕等方式损毁试卷和答题卡,否则按违纪处理。
8.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或为他人窥视提供便利。严禁抄袭。
9.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翻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10.考生应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2.3、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部分内容
1.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公共科目考试根据职位类别分A、B、C三类,每类考试科目均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全部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
省委组织部2016年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选调公共科目笔试同A类、选拔优秀大学生村官纳入选调生培养管理公共科目笔试同C类。
笔试时间具体安排为:
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16:30 申论
(一)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考试题型均为客观性单项选择题,考试时限为120分钟,满分100分。
(二)申论
申论为主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50分钟,满分为100分。
2、考生须知
应试人员务必携带0.5MM黑色墨水的签字笔或钢笔、2B铅笔和橡皮;各科考试必须在指定位置上填写自己的姓名和准考证号码等信息;答题卡姓名和准考证号,用黑色墨水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准考证号数字下面对应的信息点,用2B铅笔涂黑。
(一)客观题作答要求
应试人员必须用2B铅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上作答;用非2B铅笔作答、在试卷上作答或在答题卡非指定位置作答的信息一律无效。
(二)主观题作答要求
应试人员必须用黑色墨水的签字笔或钢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上作答,用圆珠笔、铅笔或在非指定位置上作答的一律无效。
(三)考试铃声设置及作答步骤
1.考试前20分钟,应试人员进入考场;考前10分钟,监考人员发给应试人员答题卡,考前5分钟,监考人员发给应试人员试卷。应试人员在试卷和答题卡上按要求填涂姓名、准考证号。此间,应试人员可以同时阅读考试说明。
2.考试开始铃响,应试人员开始作答。
3.考试结束铃响,应试人员应立即停止作答,待监考人员收回试卷、答题卡,清点无误并在准考证上签字后,方可离开考场。
其他注意事项:
1.考试开始前20分钟,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
2.开始考试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3.应试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应试人员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4.答题过程中不得使用涂改液等,否则责任自负。
5.不得在答题卡上留有与答题内容无关的任何信息,违者按违纪处理。
6.考试期间,应试人员不得携带和使用计算器及其他电子计算工具,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电子设备入座,违者按违纪处理。
7.考试结束后,应试人员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不得抄录试题,否则,将取消其考试成绩,终止考试资格,并追究相关的责任。
(四)答题卡填涂方法说明
由于客观题是通过光电阅读机和计算机来阅卷评分的,所以请应试人员严格按照以下要求认真填写:
1. 首先用黑色墨水的签字笔或钢笔分别在“姓名”、“准考证号”栏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并在准考证号一栏下面的12个方框中,填写本人准考证号的12位数字,然后,对应准考证号的每位数,将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相应的信息点内涂黑。
2. 答题时,用2B铅笔在对应题号所选项的信息点内涂黑,但不要涂到框外。
3. 不能用钢笔、圆珠笔填涂选项。
4. 修改时要用橡皮彻底擦干净,必须保持卷面整洁,不得做任何其他记号。
5. 不得折叠答题卡。
3、特别提醒考生注意事项
1、准考证打印
2016年3月7日9:00至3月11日24:00,报考人员要按规定时间在报名确认的网站下载并打印准考证。打印中如有问题,请与镇江市人事考试考工中心(电话:0511-84425552)联系解决。
准考证打印后,请核对信息、仔细阅读注意事项。
2、报考人员应携带准考证和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报考人员参加考试时持有的身份证必须与报名时所使用的身份证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相一致,否则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居民身份证是考生参加考试的唯一身份证明,有效期内的临时居民身份证是唯一可代替身份证的法定居民身份证明凭证。(驾驶证、户口簿、工作证、身份证复印件等其它证件均无法替代身份证进入考场!!如身份证遗失,请补办临时身份证参加考试。)
3、镇江考区共设置10个考点,考生打印准考证后,请仔细核对准考证上的考点、考场、座位号,提前熟悉考点交通路线及周边环境,以免发生考试当天走错考点、考场的情况。
4、笔试时间具体安排为:
2015年3月12日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2015年3月12日下午 14:00-16:30 申论
考试开始前20分钟,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期内身份证进入考场,开始考试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考试期间,考生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5、考试期间,应试人员不得携带和使用计算器及其他电子计算工具,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电子设备入座,违者按违纪处理。
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他设备带至座位。考试期间凡发现将上述设备带至座位的,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使用上述设备的,一律按严重违纪取消考试资格并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
6、考生应严格按照试卷中的答题须知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不得采取剪、裁、刻、撕等方式损毁试卷和答题卡,否则按违纪处理。
考生不得自带草稿纸。考试结束后,应试人员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不得抄录试题,否则,将取消其考试成绩,终止考试资格,并追究相关的责任。
7、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翻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4、考点及相关线路介绍
镇江考区共设以下十个考点,考生所在考点请详见准考证。其中镇江实验学校、镇江市第六中学、镇江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镇江市索普初级中学等四个考点位置较偏远,请考生提前熟悉考点。镇江市第四中学、镇江市第三中学、镇江市江南学校等三个考点周边交通较拥挤,请考生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
(1)镇江技培中心(镇江市桃花坞路255-19号)
10路、32路、39路、59路、D4松盛花苑站下车
(2)镇江实验学校(镇江市三茅宫三区8号)
12路至钟家圩下车
5路、10路、22路、23路、31路、33路、101路、105路、106路、123路、130路、226路、驸马庄专线至三茅宫公交站下车
(3)江苏科技大学附属中学(镇江市学府路76号)
19路、201路、202路、208路、28路、29路、38路、60路、81路、9路恒美嘉园站下车
(4)镇江市实验高级中学(镇江市花山湾花山新村九区27号)
14路、123路古城路南站下车
(5)镇江市第四中学(镇江市健康路48号)
102路山门口街下车
201路、202路、D4路珍珠桥下车
D4路健康路下车
(6)镇江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镇江市学府路132号)
19路、201路、202路、208路、28路、29路、38路、60路、3路镇江高职校站下车
(7)镇江市江南学校(镇江市东吴路188号)
14路东吴路站下车,104路、109路、133路、16路、20路、4路、57路、92路、D3江滨新村站下车
(8)镇江市索普初级中学(镇江市丁卯路谷阳新村1区(公交总公司旁))
62路纬三路西站下车
63路优盛生活广场下车
1路、3路、24路、211路、212路、219路、D2路谷阳新村下车
(9)镇江市第六中学(镇江市和平路130号)
2路、17路和平路站下车
(10)镇江市第三中学(镇江市西府街10号)
102路斜桥街下车
2路四牌楼下车
3路、4路、5路、10路、11路、15路、16路、21路、22路、23路、31路、32路晚班、33路、34路空调、39路、51路、105路、118路、204路、208路、218路、221路、D1路、D2路、D3路、K208路、K218路空调、K221路、驸马庄专线至中山桥下车
原标题:2016年江苏省公务员考录笔试考生应考相关问题解答
考试考工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