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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江苏公务员考试扬州考区考前特别提醒

    日期:2016-03-10 18:18:40   来源:

    按照江苏省2016年公务员招录工作安排,笔试将于3月12日(本周六)进行。本次考试选择扬州考区参加笔试的考生人数突破1.4万人,为了考生朋友能够顺利地参加本次笔试,扬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在此温馨提醒广大考生认真阅读一下注意事项(如有疑问,请电话咨询0514-80829370,80829371):

    1.考试开始前20分钟,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原件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上。

    2.开始考试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考试期间,考生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3.考生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4.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5.试卷发放后,考生必须首先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标记;按照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6.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7.考生应严格按照试卷中的答题须知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不得采取剪、裁、刻、撕等方式损毁试卷和答题卡,否则按违纪处理。

    8.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或为他人窥视提供便利。严禁抄袭。

    9.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翻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10.考生应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11 . 我们提醒有志于成为公务员的广大考生,考试作弊行为已入刑,请参考前务必认真学习《刑法(修正案九)》中涉及考试的相关条款,切实做到诚信参考、依法参考。远离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法这条高压线,千万不要一次作弊,锒铛入狱,悔恨终生。

    提示:考生应在考试前一天熟悉考点地址和交通路线,考试当天应特别注意雨雾等恶劣天气及重大活动对交通的影响。考点地图点击此处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原标题:江苏省2016年公务员招录扬州考区考前特别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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