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2015年度省市县乡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方案》、《湖北省2015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组织工作方案》精神,现将湖北省司法行政机关监狱戒毒系统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面试、体能测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面试
(一)职位调整情况
资格复审、调剂后,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对资格复审合格人数达不到面试开考比例的部分职位进行了调整,具体情况为:
1.取消招录计划的职位。襄北监狱2004001013职位,襄州强戒所2004002011职位,调剂后只有一名考生符合职位要求,取消这两个职位。
2.放宽比例开考的职位。黄州监狱2004001032职位计划招录2名,调剂后有5名考生进入面试;沙洋广华监狱2004001088职位计划招录2名,调剂后有5名考生进入面试,放宽面试开考比例。
面试公告发布后,考生放弃面试的,不再进行递补。因考生放弃面试导致该职位达不到1:3比例的,该职位可正常开考。对只有一名考生参加面试的职位,考生面试成绩须达到本场考试(同一考官组、同一面试题本条件下所有面试考生) 的平均分,方可列为体检、考察对象;未达到平均分的,取消该职位的招录计划。
(二)面试人员。见附件1《湖北省司法行政机关监狱戒毒系统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面试、体能测评人员名单》。
(三)面试时间及分组。2015年7月7至9日,时间3天。每日上午9:00开始,下午13:30开始。考生分组及具体时间安排详见附件2(考生分组号不是考场号,考场号在面试前抽签产生)。
请考生对照附件1、附件2,查清自己报考的职位代码,找准参加面试的时间及分组,按规定的时间参加面试。
(四)面试地点。东湖宾馆东湖国际会议中心(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46号,东湖宾馆东院)1号门,东湖公园正大门左侧100米左右,有指示牌。考生可乘701、14路在环湖路东湖站(东湖公园正大门)下车。
(五)面试有关要求
1.参加面试考生须于面试当日上午7:40、下午12:20前,持本人身份证、笔试准考证及现场资格复审通过的《报名登记表》到面试点,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进入候考室候考。上午8:50、下午13:20仍未到达候考室的考生取消面试资格。
2.考生进入候考室,查验相关证件后,经过2轮抽签决定面试考场和面试顺序。对缺乏诚信,提供虚假信息者,一经查实,取消面试及录用资格。
3.考生面试考场及候考室实行封闭管理,所携带通讯工具统一交工作人员保管,待面试结束后由工作人员发还。凡未交工作人员统一保管而随身携带的,不论开机与否,一经发现,即取消面试资格。
4.考生在面试过程中不得自报姓名或家长、亲友的姓名、毕业院校、工作单位等。考生违反纪律,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面试资格。
二、体能测评
(一)体能测评人员。见附件1《湖北省司法行政机关监狱戒毒系统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面试、体能测评人员名单》。
(二)体能测评时间。2015年7月10日、11日上午7:00-10:00进行体能测评。考生按照到达先后顺序参加体能测评。因天气炎热,为了保证安全,请考生务必于10:00之前到达集合地点。
2004001001至2004001070职位的考生于7月10日上午参加体能测评;2004001071至2004001125,2004002001至2004002010职位的考生于7月11日上午参加体能测评。
(三)体能测评地点:考生到武汉市中南羽毛球馆集合并办理相关手续,然后由引导员带至相关场所进行测评。
中南羽毛球馆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三路省监狱管理局对面(可乘市内多路公共汽车及地铁2、4号线到武昌中南路站或洪山广场站,步行约10分钟即到),省监狱管理局大门前设有指示牌。
(四)体能测评有关要求
1.体能测评共设三个测评项目,其成绩不计分,实行达标制,一项不达标即体能测评不合格,取消录用资格。
2.考生需带身份证、笔试准考证和通过现场资格复审的报名登记表办理体能测评相关手续,登记候考。对缺乏诚信,提供虚假信息者,一经查实,取消体测及录用资格。
3.考生需自备运动服和运动鞋等。
4.除妊娠期考生暂不参加体能测评外,因其他个人原因无法按时参加体能测评的考生,体能测评一律视为不合格。
5.如遇下雨或者极端高温天气,体能测评时间延后进行(另行通知)。
省司法厅咨询电话:027-87238541、87238605
省监狱局咨询电话:027-67815542
省戒毒局咨询电话:027-87269035
原标题:湖北省司法行政机关监狱戒毒系统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面试、体能测评有关事项公告
点击下载>>>
1.2015年湖北省司法行政机关监狱戒毒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面试、体能测评人员名单.xls
2.湖北省司法行政机关监狱戒毒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面试分组及时间安排.doc
3.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doc
湖北省司法厅
201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