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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甘肃省考复习民诉法不可忽略的几个考点

    日期:2014-07-22 14:38:00   来源:

    2014甘肃省考复习不能忽略了诉讼,尤其是民诉法的考点。近几年诉讼的考题在省考中频频出现,特别是民诉的考题。所以对于备考的同学,应该引起注意,比如说曾经有过这样几道的考题:

    【例题】甲造纸厂排放的污水流入乙养鱼的池塘,导致鱼大量死亡,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赔偿损失。对于甲排放污水与鱼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应有谁承担?()

    A、甲B、乙 C、甲和乙D、甲或乙

    【例题】甲到法院起诉乙,要求乙归还三年前所借的5万元,乙予以否认。在法院庭审中应由()来举证证明乙欠甲5万元的事实。

    A.B.甲和乙共同 C.D.人民法院

    【例题】甲(甲市A区人)和乙(甲市B区人)因口角发生争执在甲市C区发生口角,在争斗过程中甲把乙打伤,事后乙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A.甲市A区人B.甲市B区人 C.甲市CD.甲市法院

    民诉和刑诉法在考试中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在2014甘肃省考复习备考的时候不需要全面系统的复习,只需要掌握一些具体的法条就可以,在民诉中主要涉及的考点主要是当事人及管辖这两个考点,下面就当事方面的规定,列举一些重要考试中的内容。

    有关民诉管辖的重要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以上是民诉法中关于民事案件地域管辖的重要内容,大家在2014甘肃省考复习时对于这些内容做一些重点记忆就可应对关于管辖的案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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