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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政法干警备考:中国古代史之五代辽宋夏金元

    日期:2015-01-12 09:38:00   来源:

      (2)澶渊之盟

      契丹是一个古老的民族,唐末到五代,契丹逐渐强大,并不断向外扩张。916年耶律阿保机在今天内蒙古的西拉木伦河流域建立了契丹国,是为辽太祖。辽太祖向西北、东北扩张,并且灭了已经进入封建社会的渤海国。926年,辽太祖病死于扶余(今吉林农安境),耶律德光继位,是为辽太宗。947年,辽太宗人开封,灭后晋,建国号为大辽国。辽太宗之后的是世宗、穆宗、景宗、圣宗。

      982年,年仅12岁的圣宗继位,他的母亲承天皇太后掌握政权。辽圣宗即位前,宋太宗灭北汉。宋太宗发动了对辽的雍熙北伐,辽圣宗和承天皇太后为对抗宋军,到前线进行督战,宋军遭到失败。宋太宗晚年采取“守内虚外”的政策,把主要的精力放在对内控制和对人民起义的镇压上。为了防止辽军的进攻,太宗在西起保州(今河北保定)的西北,东至泥姑海口(今天津塘沽附近),九百里长的一线,筑起堤坝蓄水,又利用原有的塘泊,构建了一条防线。北宋对辽已经由攻势转为一种纯粹的防御。宋真宗继位后,辽自999年后,数度南下,深入到霸、雄等十多个州。

      辽圣宗统和二十二年(宋真宗景德元年,公元1004年),辽圣宗和承天太后带领辽军南下,闰九月,人宋朝境内,十一月在连破一些州城后,直抵澶州,直接威胁宋的都城开封。宋君臣震动。王钦若和陈尧叟主张迁都。宰相寇准和毕士安坚决主张宋真宗亲征。经过激烈的争论,真宗终于亲自出征,大大鼓舞了宋军的士气。辽的大帅萧挞览中伏弩而死。宋真宗至澶州,渡河抚慰诸将。辽军受挫,难以支持战争继续进行下去,于是辽军请和。宋宰相毕士安也主和,宋真宗对抗辽本来就是举棋不定,此时极希望尽早回师,便同意议和。经过几次交涉,双方议和成功。和约规定:宋辽仍以白沟为界,约为兄弟之国,宋每年向辽输纳银10万两,绢20万匹。这就是历史上的“澶渊之盟”。

      澶渊之盟以后,宋辽之间维持了一段较长时间的相对的稳定局面。宋开放宋辽之间边境上的榷场贸易,双方百姓的友好关系得到发展。

      (3)岳飞

      岳飞(1103—1142年),字鹏举,相州汤阴人,出身农家,做过佃客。20岁起应募参军,参加过保卫开封外围的战役。1127年上书反对京师南迁而受革职处分。后投河北招抚司,被张所破格提为统制,随王彦、宗泽与金作战,屡立战功。宗泽死后,从杜充南下。1130年5月收复建康,升为通泰镇抚使兼知泰州。1132年秋,驻屯江州(江西九江),随后负责从江州到江陵一线的防务。1134年收复襄阳、郢、随、唐、邓、信阳6州郡,因功升为清远军节度使,晋封为武昌开国侯,驻守鄂州(武昌),时年32岁。

      (4)经济重心南移

      2.元朝

      (1)元朝行省制度

      元朝的地方最高行政机构是行中书省,简称行省,管理一行省的军政大事。行省设丞相、平章政事、左右丞、参知政事诸职。当时全国分十个行省,即岭北、辽阳、河南、陕西、四川、甘肃、云南、江浙、江西、湖广。此外还有高丽行省。由中书省直辖的山东、山西、河北、蒙古等地称腹里,有关事务由中书省下辖的六部掌管。中书省和行中书省以下的行政区划为路、府、州、县,其长官均称达鲁花赤。基层行政机构,农村有社、乡、都,乡设里正,都设主首。城市有隅、坊,设隅正、坊正。为发展农业生产,至元七年(1270年)二月,元政府下令全国各地以自然村编社,50~100家为一社,设社长,专管劝农。元朝明令限制蒙古贵族在封地内自行派遣官吏之权,不允许其在封地内横征暴敛。行省制的确立,从政治上巩固了国家的统一,保证了中央集权,是我国政治制度史上的一项重大改革,对后世有巨大影响。

      (2)澎湖巡检司

      台湾、澎湖地区,在元朝同中国大陆之间的政治关系有了新的发展。元朝初年,澎湖隶属江浙行省,后改属福建行省。

      澎湖巡检司是我国元朝中央政府首次在台湾地区正式建立的行政权力机构b元朝政府通过澎湖巡检司管辖澎湖与台湾,并征收盐税。澎湖巡检司的设置,加强了元朝政府对台湾的管辖。西藏正式成为元朝的行政区域

      1239年,窝阔台次子阔端派道尔率兵进驻吐蕃。1247年,喇嘛教萨迦派领袖萨班与阔端协商,蒙古与西藏建立了宗藩关系,西藏正式归蒙古国管辖。

      宪宗蒙哥三年(1253年),忽必烈在六盘山召见萨班之侄法王八思巴。忽必烈即位后,封第七子奥鲁赤为西平王,世代以吐蕃地区为封地。封八思巴为国师,并派他担任掌管全国佛教事务和西藏行政事务的总制院第一任长官。总制院后改称宣政院,其长官院使掌西藏实权。宣政院地位与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相等,铨授官吏和处理大小机务,不必通过中书省,直接奏报皇帝批准。西藏有重大事件,则设立行宣政院前往处理。元朝将藏族地区划分为三道,置吐蕃等处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吐蕃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和乌思藏纳里速古鲁孙等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分管之。宣慰司之下,置元帅府、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万户府、千户所等;藏、汉杂居区则置路、府、州、县。从宣慰使到万户各级官员,都由皇帝任命。元朝还在西藏派驻镇戍军。此外,元朝政府还在西藏设置驿站、调查户口。元朝所设夏鲁丁万户府城址遗迹,至今犹存。

      总之,从元朝开始,西藏地区已正式成为我国中央政府直接管辖的地方行政区域。西藏的政治制度和宗教制度都是由元朝政府规定的。

      (3)民族分化政策

      元朝统一后,蒙古族成为统治民族,但蒙古族是一个人口数量少而且社会发展较为落后的民族。为了加强其统治民族的优越地位,巩固统治秩序,元朝统治者利用了阶级矛盾、民族矛盾错综交织的特殊形势,特别是在民族间人为制造矛盾,以达到其削弱各族人民反抗斗争、分而治之的目的,实行了带有歧视和压迫色彩的民族等级制度。他们把各族人民划分为四个等级:第一等是蒙古人,包括原来蒙古高原上的各部,他们是特殊的社会阶层,享有许多政治、经济、法律上的特权;第二等是色目人,包括西夏人、维吾尔人、回回人、西域人和留居中国的欧洲各国人;第三等是汉人,是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内的汉族和契丹、渤海、女真等各族;第四等是南人,是指原南宋统治下的南方汉族和其他各族。元朝统治者对各个等级在政治、法律、科举、经济负担等方面作出不同的规定,如在各级统治机构中,正职一律由蒙古人担任,汉人、南人只能担任副职。

      尽管如此,但元朝的民族压迫政策并不能掩盖其阶级对立、阶级压迫的实质,蒙古人虽被划为第一等级,而广大的蒙古族下层民众却和汉人、南人中的广大劳苦群众同样被剥削和奴役,苛重的赋税剥削和兵役使他们日益贫困,难得温饱,背井离乡,四处漂泊,甚至有的人沦为奴隶,被贩卖到海外。相反,汉人、南人中的大地主、大官僚和军队将领,由于他们忠实地效力于元朝统治者,享受高官厚禄和各种特权,与蒙古贵族并没有什么区别。就是一般的汉族地主,也同样受到元朝统治者的保护,他们“广占田地,驱役佃户,无爵邑而有封君之赏,无印节而有官府之权,恣纵妄为,靡所不至”。所以,元朝统治的实质是蒙古贵族联合各族上层对各族劳动人民的联合专政。因此,元朝社会的主要矛盾仍是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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