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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公务员面试热点:出资"救狗事件"

    日期:2011-08-09 09:10:00   来源:

      一、事件概述

      2011年4月15日上午,一辆装载着520只狗的货车,被动物保护志愿者拦截在京哈高速公路通州路段。经确认,这500多只小狗为狗贩收购,准备贩卖到东北地区供人食用。随后,300多名志愿者陆续赶来,试图解救车上的小狗。后经警方介入,证实车辆和狗只的运输及检疫手续齐全,志愿者和警方没有恰当的法律依据强行扣押车辆、解救小狗,志愿者的解救工作陷入了僵局。直至次日凌晨,志愿者终于与车主达成协议,以10万元的价格整车买下所有小狗,并送往小动物保护组织的安置基地救治。

      围绕着“救狗事件”,知识界、演艺界与许多公民之间,又产生了深深的分裂。是否赞同这次“救狗”事件,似乎成为检验一个人是否具有爱心、良心和是否足够文明的尺度。

      二、模拟题

      志愿者在京哈高速截下运狗车后,经过15个小时的僵持和协商,两家机构出资将狗救下。围绕着“救狗事件”,知识界、演艺界与许多公民之间,又产生了深深的分裂。请谈谈你对这个事件的看法。

      三、参考解析

      志愿者在京哈高速截下运狗车后,经过15个小时的僵持和协商,两家机构出资10万元将狗救下,520只狗被运往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基地暂养救治。围绕着“救狗事件”,知识界、演艺界与许多公民之间,产生了深深的分裂。对于这一现象我认为应该辩证看待:

      一方面,我们并不否认“救狗”的公民的爱心。譬如说,我个人也认同对于宠物狗不应当食用,有支持者便称“伴侣宠物、野生动物是不可以食用的,只有饲养动物是可以食用的,这是人类文明发展到这个阶段的基本准则”。制订一部动物福利法是必要的,让动物也能有最基本的待遇。

      另一方面,当爱心或者一种主张转化为行动时,我认为却是要特别小心,任何包涵爱心的行动都应当有法律的依据,爱心的归爱心,法律的归法律。其一,货主郝先生运输这批狗具有相应运输手续及由河南当地动检部门开具的检疫证明等,他的手续是合法的。其二,即便是怀疑货主是非法运输,也应该是报警让警察来处理。

      在“救狗”问题上,有爱心的公民其实可以做很多事情。

      第一,如果有证据表明货主是非法运输,那么可以报警让警察拦截车辆,再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如果货主合法运输,可以与货主协商,将车上的狗全部购买下来,但不能强迫货主交易。最重要的是,在动物福利上,在宠物狗是否应当禁止宰杀的问题上,可以掀起舆论的讨论,形成共识,推动法律的制订,让今后防范这种事情发生有法可依。

      第三,仍需呼吁的是,市民应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去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应该维护狗的权利的同时,剥夺了人的正当权益。

      第四,这件事情也凸显了我国在小动物立法方面的缺失,以及在动物保护问题上的法律空白。不可能永远靠志愿者和爱心人士的捐款来饲养收留这些狗,政府应该通过合法手段来对类似问题加以解决。

      总之,救狗是一种爱心的表现,但在市民们采取行动的时候,必须依照法律和规定办事,只有得到法律和舆论共识的支持,爱心行动才能长久持续下去,类似此次“救狗行动”的事件也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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