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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黑龙江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指导:新法速递知识点

    日期:2014-04-10 09:28: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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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为广大考生收集整理最新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指导,祝考生考试成功!

      在各类公务员、事业单位考试中,法律的学习在于积累,重点恒重,而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关注新法。首先我们怎么定义新法,新法应该属于近两年制定修改的法律,例如2011年新制定的《行政强制法》,2011年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2012年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等。除了传统的知识点,新的规定很有可能成为考试的热点,我们要给学习基本考点的同时,给以新增法条一定的关注。在此我们来看看《行政强制法》我们所要掌握的重点内容。

      1.行政强制的种类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2.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4.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5.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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