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
(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概述
知识产权是指基于智力的创造性活动而产生的权利,又称为无形产权、智慧产权。它是个人或组织对其在科、技术、文学艺术等领域内创造的精神财富或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作为一种法定的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具有三种特征:第一,地域性,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第二,独占性或专有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第三,时间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为了促进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各国和各知识产权组织间的合作,“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和“国际保护文学作品联盟”的51个成员国于1967年7月14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共同缔约建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该组织于1974年12月成为联合国16个专门机构之一。
(二)国际工业产权公约
专利、商标等工业产权方面最重要的国际条约是1883年3月20日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该公约目的在于保护各国国民在国外的工业产权。公约曾经过6次修改。公约的调整对象包括发明、商标、设计、厂商名称、产地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该公约于1985年3月19日对中国生效。
(三)国际版权公约
保护版权方面的国际条约主权有《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等。《伯尔尼公约》于1886年9月9日在伯尔尼签订,1887年12月15日生效。其主要内容是:(1)文学艺术作品,不论其表现形式如何均享受保护;(2)确立三项基本原则:一是国民待遇原则,二是自动保护原则,三是独立保护原则;(3)作品的保护期限为作者在世之年加死后50年。中国于1992年7月10日正式加入该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于1952年9月在日内瓦召开的代表会议上通过,1955年生效。旨在协调《伯尔尼公约》与〈泛美公约〉成员国间在版权保护方面的关系,建立各成员国均能接受的国际版权保护制度。该公约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管理。中国于1992年7月30日正式加入该公约。
(四)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公约
在1986年以前,全球性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问题基本上都是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范围内进行的。1991年12月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初步达成了《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英文简称TRIPS协议),又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这一协议可以说是当前世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且具有强制约力的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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