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国际贸易法律制度
(一)国际贸易
国际贸易亦称世界贸易,指各个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商品交换活动。
(二)国际贸易法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各个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贸易关系以及与贸易有关的其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的对象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国际技术贸易关系、国际服务贸易关系以及与贸易有关的其他各种关系。
(三)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过程中经过反复使用而逐渐形成的原则和规则,属于任意性规范,即某一惯例只有在当事人同意适用时,才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而在适用时,允许当事人进行修改各补充。
(四)国际货物买卖
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以买卖货物为目的,一方交付货物及转移货物的所有权,另一方收取货物并支付货款的活动。
(五)国际技术转让
国际技术转让关于制造一项产品、应用一项工艺或提供一项服务的系统知识,但不包括只涉及货物出售或只涉及货物出租的交易。国际技术转让指技术供应方将技术跨越国境地转让给受让方的行为。
(六)服务贸易
服务贸易是指以服务作为商品进行的交易。国际服务贸易则指各种类型服务的跨国交易,它由各个国家和地区间的服务交易所构成。调整服务跨国交易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是国际服务贸易法。
(七)国际贸易支付
国际贸易支付亦称国际贸易结算,指由国际贸易及其从属费用所引起的货币收付,是国际支付的主要部分。
(八)贸易壁垒
贸易壁垒是指国家为限制或阻止外国商品进口所采取的法律上和政策上的各种限制贸易的措施。贸易壁垒可分为关税贸易壁垒和非关税贸易壁垒两大类。前者是通过征收高额关税以限制外国商品的进口,后者是采取除关税以外的各种限制贸易的措施。
(九)普遍优惠制
普遍优惠制亦称普遍优惠待遇,简称普惠制。普惠制的原则是:(1)普遍性,即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普遍给予优惠待遇;(2)非歧视性,即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都无歧视地、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待遇;(3)非互惠性,即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关税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提供反向优惠。
(十)对外贸易管制
对外贸易管制是指国家通过政策法律对进出口贸易加以管理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对外贸易政策,实行对外贸易管制,并采取保护贸易政策。主要措施有:实行进出口许可证制、外汇管理、海关监管和查私、关税制度、商品品质检验和动植物检疫等。
(十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常来自两个方面:(1)由于自然力量引起的,如火灾、水灾、台风、海啸等;(2)由于社会力量引起的,如战争、动乱、政府禁令等。
(十二)反倾销法
倾销是指一国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销售,并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损害的行为。构成倾销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该商品的销售价格低于其正常价格或公平价格;二是这种低价销售对进口国造成了严重损害。
对于外国商品的倾销行为,进口国可以实施反倾销。通常由受损产业书面提出申请,主管机关认为有足够证据可以立案调查时,通知案件当事人并发布公告。反倾销调查通常应在开始后的1年内结束。
(十三)自由贸易区
自由贸易区目前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指不属于任何一国海关管辖、准许外国货物自由免税进出的地区。另一种是指由签订自由贸易区协议的若干国家设立的贸易地区。在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自由贸易区作为一种区域经济安排具有特殊的地位,参加成员就相互间贸易所作的优惠安排,可作为世贸组织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区域外的成员不能享受这些成果。 【省考】省考报名职位表备考指导 【汇总】黑龙江人事考试网:3月各地招考信息汇总 【课程】红领决胜系列24天完胜备考计划 更多招考信息、备考资料,请关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qstp://hlj.qs101.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