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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黑龙江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国际法

    日期:2014-03-26 10:37:00   来源:

      三、国家责任

      (一)国家责任的概念

      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因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而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也就是国家行为违反国际法义务,损害他国利益所应当承担的国际法上的责任。

      所谓国际不当行为,是拽各种违背国际义务或国际法上能够引起国际法律责任的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犯罪的行为。

      所谓国际损害行为,是指国家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的国际责任。

      (二)国家责任的免除

      在国际实践中,下列情况可以免除国家责任:(1)同意,即受害一方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加害一方施行某项特定行为,即使该行为与加害一方所负义务不符,也可免除加害一方的国际责任。(2)对抗措施,即受害方针对加害方所犯的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对抗行为,这种行为即使违背原先对他方承担的国际义务,但因该行为是由加害方的国际不当行为引起的,所以可免除实施对抗措施方的国际责任。(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即国家不符合国际义务的行为,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和无法控制的外界事件或无法预料和不可能知道其行为不符合该项义务,以致国家行为在实际上有违该项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该国的国际责任。(4)紧急状态,即一国遭到严重危及国家生存和根本利益的情况下,为了应付或消除这一严重紧急状态而采取紧急措施所作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可以免除该国的国际责任。

      (三)国家责任的形式

      1、限制主权

      限制主权,指那些对别国进行武装侵略、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并构成国际罪行的国家所承担的国家主权之行使受到限制的法律责任承担形式。这是最严重的责任承担方式,对一般国际不法行为不采取这种方式。限制主权包括全面限制主权和局部限制主权。

      2、恢复原状

      受害国根据国际法有权要求从事不当行为的国家恢复遭受不当侵害之前的状况。这方面的限定条件是:恢复原状在物质上是可能的;恢复原状将不违反一般国际法强行法的规则;恢复原状要符合公平或成比例原则;恢复原状不得损害有关责任国的政治独立和经济稳定。

      3、赔偿

      在恢复原状不可能的情况下,受害国有权根据国际法要求有关责任国对其遭受的损害以支付货币的方式进行赔偿。关于赔偿额度的问题,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提出了两大原则:(1)对于由于不当侵害所造成的直接损害,要进行完全的赔偿;(2)对于那些由于不当侵害所引起的损害,可以包括利息,而且在适当的情况下还可以包括利润,也应该进行赔偿。

      4、道歉

      受害国有权要求从事不当行为的国家对其遭受的非物质的损害给予精神上的补偿,这就是道歉。它作为国际法上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1)有关责任国向受害国赔礼道歉,这种道歉具有法律责任的性质;(2)有关责任国向受害国作象征性赔款;(3)在严重侵害受害国权利的情况下,受害国有权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要求,以反映出侵害的严重性;(4)如果国际不当行为是有关责任国的政府官员或私人的严重渎职或犯罪行为所致,受害国有权要求责任国采取措施,惩办肇事人员。

      四、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指至少两个国际法主体按照国际法订立的产生、改变或废止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国际协定,包括公约、条约、协定、议定书、宪章、盟约、规约、换文、宣言、联合声明等形式。   【省考】省考报名职位表备考指导   【汇总】黑龙江人事考试网:3月各地招考信息汇总   【课程】红领决胜系列24天完胜备考计划   更多招考信息、备考资料,请关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qstp://hlj.qs10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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