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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黑龙江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诉讼法

    日期:2014-03-26 10:44:00   来源:

      五、三大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一)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1、受案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另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所作的调解或者根据法律、法规所作的仲裁,当事人对调解、仲裁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以及当事人不服基层人民政府对民间纠纷的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都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2、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

      (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案件,包括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地域管辖有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之分。

      (3)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4)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指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提到本院作为第一审进行审理,或者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进行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进行审理。

      真题回顾(多选)A县、B县、C县均为甲市的市辖县,属D省。A县某厂与B县某公司在C县签订了一份木材买卖合同,以A县某厂为出卖人,货款总价为120万元。合同约定由A县某厂将货送至B县某公司。现当事人双方同意以协议的方式约定该合同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按照我国法律,他们可以约定下列哪些法院管辖?()

      A.A县某基层法院 B。B县基层人民法院

      C.C县某基层法院 D。D省高级人民法院

      ABC[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调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选ABC。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1、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是:(1)不服行政处罚的行政案件;(2)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案件;(3)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经营自主权的行政案件;(4)许可证制度中侵权行为引起的行政案件;(5)不履行法定职责,侵害相对一方权益引起的行政案件;(6)未依法发给抚恤金引起的行政案件;(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引起的行政案件;(8)其他因人身权、财产权引起的行政案件。

      2、管辖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

      (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在这里,基层人民法院并不是管辖所有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而是管辖除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外的其他行政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①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②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地域管辖有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之分,其中特殊地域管辖又分为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

      ①一般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②专属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包括因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因违章建筑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撤除以及因不动产污染引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③共同管辖。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初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3)管辖变更。管辖变更是指因法定的情形出现而需要改变管辖权的情况,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①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②指定管辖。由于特殊原因,致使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法行使管辖权,或者对管辖权发生争议而协商不成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法院。

      ③管辖权的转移。上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移送。

      (三)刑事诉讼的管辖

      1、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理论上将刑事诉讼的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

      2、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1)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指的是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的保卫部门依法管辖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依法直接受理的案件。

      (2)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案件有五类:①依法贿赂犯罪;②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害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⑤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其中第⑤案件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3)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包括: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3、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审判管辖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其中普通管辖又可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

      (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这里“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的是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3)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4)专门管辖。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对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

      军事法院管辖的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的刑事犯罪案件。现役军人、军内在编职工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危害和破坏铁路运输和生产、严重破坏铁路交通设施以及在列车上犯罪的案件。铁路运输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因管辖不明而发生争议的案件,一般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省考】省考报名职位表备考指导   【汇总】黑龙江人事考试网:3月各地招考信息汇总   【课程】红领决胜系列24天完胜备考计划   更多招考信息、备考资料,请关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qstp://hlj.qs10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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