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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黑龙江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日期:2014-03-26 10:49:00   来源:

      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一)环境保护规划制度

      环境保护规划,是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一定时期内环境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目标及保护措施与手段所作的总体安排。环境保护规划制度是关于这种规划的编制、内容、执行等事项的法律规定。

      (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是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具体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环境保护负责的行政管理制度。责任者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首长、各有关部门领导。其法律依据是环境保护关于地方各级政府对其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规定和产生污染的单位应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的规定。

      (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这是一项为规划和建设提供决策依据、防止产生不良影响的预防性制度。

      (四)“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这是中国独创的,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衔接的,预防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制度。该制度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一切有可能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建设项目。

      (五)环境标准制度和主要污染物的总量控制制度

      环境标准制度是环境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因为要保护和管理环境就必须对环境质量、污染物的排放以及监测方法作出统一的规定,环境标准就是为了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身健康,对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作出的规定。

      我国环境标准主要有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污染物控制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方法标准、环境标准物物质标准、环境仪器标设备等六类。根据适用范围的不同,环境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两级;根据适用时段的不同,又分为现行标准和超前标准。

      主要污染物的总量控制制度,指在特定的时期内,综合经济、技术、社会等条件,采取通过向大气和水排污排放源分配排放量的形式,将一定空间范围内排污源产生的水和大气污染物的数量控制在水环境和大气环境容许限度内而实行的污染控制方式及其管理规范的总称。这种控制方法是针对污染物浓度控制无法保护环境质量的情况下提出来的,对水污染和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协调经济与环境的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有效的作用。

      (六)环境监测报告制度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的《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环境监测报告制度主要内容包括:(1)环境监测报告的种类。环境监测报告分为数据型和文字型两种。数据型报告是指根据监测原始数据编制的各种报表、软盘等;文字型报告是指依据各种监测数据及综合计算结果进行文字表述为主的报告。环境监测报告按内容和周期分为环境监测快报、简报、月报、季报、年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及污染源监测报告。(2)环境监测报告的管理。环境监测站的种类监测报告、数据、资料、成果均为国家所有,任何个人不得占有;属于保密范围内的监测数据、资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制度进行管理,未经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单位提供、引用和发表尚未正式公布的监测报告、监测数据相关资料。

      (七)排污许可制度

      排污许可制度包括申报登记和许可两个方面的内容。排污申报登记,是指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固体污染物,产生噪声或者其他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物的排放类型、排放时间、排放地点、排放方式、排放口设置、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排放期限、所采取的污染预防和污染治理措施等事项进行申报、登记的过程。

      排放许可是对有关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办理、中止、吊销、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一系列规定的通称。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互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民用核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对放射性物质的经营和排放等,都对排污许可证作了规定。

      (八)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国家向排污者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征收费用的一整套办法。征收排污费可以促进排污者加强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认真治理污染,并为环境保护筹集部分资金。

      (九)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制度

      环境保护法律责任是法律责任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领域的具体表现,指环境保护法律关系主体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损害时承担的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三种。

      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具有如下特点:(1)责任主体具有广泛性,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2)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不以损害结果为必然构成要件,只要 有违法行为或者导致损害的行为,行为主体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3)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并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4)环境污染责任因果关系的确定,一般以因果关系间接反证原则来确定。

      真题回顾(多选)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三同时)制度是指下列哪项所列内容?()

      A.建设项目中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B.建设项目中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C.建设项目中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D.建设项目中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审批

      ABC[解析]本题考查《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即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议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省考】省考报名职位表备考指导   【汇总】黑龙江人事考试网:3月各地招考信息汇总   【课程】红领决胜系列24天完胜备考计划   更多招考信息、备考资料,请关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qstp://hlj.qs10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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