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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备考:公安机关的权力

    日期:2014-11-13 09:04:00   来源:

      今天教育网带领大家了解的是公安基础知识中的公安机关的权力,希望考生们好好掌握,做好2015年招警考试备考工作。

      公安机关权力,是指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履行职责,进行警务活动时依法采取的权威性措施和手段,它是国家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公共行政权力。

      由于公安机关的权力是在法定职责限度内行使的,并受相应的制约,故又称为公安机关的权限。

      一、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管理权

      (一)治安行政处置权

      治安行政处置,是指公安机关在公共场所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危险物品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等治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对特定的人、物、事、场所采取的命令、禁止与取缔、许可等权力运行行为。

      命令,是指公安机关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向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发出的作为、不作为和约束的指令。这种命令又称“警察命令”。

      禁止与取缔,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某些违反治安管理、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宣布禁止,予以取缔,并对违禁者予以法律制裁。

      许可,是指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示依法允许或者否定的一种权力。这种权力通常是通过审核批准、决定、登记、颁发证照、指挥等形式表现出来。

      (二)治安行政处罚权

      治安行政处罚(又称治安管理处罚),是公安机关依法对不履行治安法规所确定的义务或者危及社会治安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和法规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治安行政处罚是我国行政处罚的一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治安行政处罚不同于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公安机关对内部违纪人员的处分方式。

      治安行政处罚不同于刑事处罚,是以公安行政强制力实施的行政处罚。(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他治安行政法规确定社会治安秩序)

      (三)治安监督检查权

      治安监督检查,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应负治安责任的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履行治安责任、预防治安问题的发生所进行的监督检查。通过治安监督检查,发现违章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置或制裁;发现治安隐患,要求监督对象限期整顿改正,预防治安问题的发生,增强其自治、自防、自卫的能力,创造安全的生产和工作环境。

      (四)治安行政强制权

      (治安行政强制权与治安行政处罚权的区别:注意用词时带有强制、强行、约束性等词)(拘役的执行属于刑罚执行工作,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内的关押工作属于羁押工作)

      治安行政强制,是指公安机关在依法进行治安行政管理和实施治安行政处罚时,为达到使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或接受处罚的目的,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不服从治安行政处罚的人所采取的人身和物品的强制手段。治安行政强制权主要有以下几种:强制传唤(与拘传不同,拘传属于侦查活动范畴)、强行带离现场和强制拘留、强制隔离、约束特定的人、盘问检查等。

      盘问检查:《警察法》第9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知识链接:公安机关治安行政管理权包括:治安行政处置权——命令、禁止与取缔、许可;治安行政处罚权——常见的有警告、罚款和行政拘留;治安监督检查权;治安行政强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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