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罚执行的概念和原则
1,刑罚执行的概念:指监狱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程序性内容,包括收监、减刑、假释、对罪犯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处理、暂予监外执行、释放等。刑罚执行与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等内容共同构成监狱工作基本内容。
2,刑罚执行原则的种类:依法执行原则;有利于惩罚和改造原则;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
3,依法执行原则的内容:刑罚执行的准确程度直接影响人民法院判决权威维护程度,因而,依法执行原则是刑罚执行工作的首要原则。根据这一原则,监狱人民警察在罪犯收监与释放工作中,在办理罪犯减刑、假释与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所做出的有关规定。
4,有利于惩罚和改造原则的内容:由于监狱是承担惩罚和改造罪犯工作的专门的国家机构,因而监狱在刑罚执行中应当根据惩罚和改造罪犯原则进行。惩罚的目的在于实现刑罚正义的价值;改造的目的在于实现刑罚个别预防的价值。由于惩罚与改造都是监狱工作的目标,因而,监狱在刑罚执行中既要考虑惩罚罪犯的需要,也要考虑改造罪犯的需要。监狱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一方面应根据人民法院判决所确定的刑种、刑期关押罪犯;另一方面,要根据法律规定适时调整罪犯刑罚,以利于惩罚和改造罪犯工作的顺利进行。
5,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的内容:刑罚执行个别化的理论依据,刑罚执行个别化是刑罚个别化的重要内容,是量刑个别化的延续。刑罚执行个别化的理论依据是罪犯人身危险的多样性理论。由于罪犯的生活经历、社会背景,以及个人的性格、气质、年龄和性别等差别,罪犯人身危险性是不同的。由罪犯人身危险的多样性决定,罪犯改造难易程度不同,刑罚执行需有差别,需个别化,即刑罚执行状况与罪犯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刑罚执行个别化的要求:罪犯积极接受改造,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人身危险性减小,如罪犯符合减刑或假释法定条件,监狱就应对罪犯适用减刑或假释;反之,如果罪犯拒不接受改造,在服刑期间犯罪,人身危险性较大,监狱应依法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延长罪犯服刑期限或改变刑种。刑罚执行实施个别化原则,体现了刑罚科学化精神,不仅贯彻刑罚个别化精神,而且为狱政管理的分押分管开辟了道路。
二、刑罚执行的基本制度
1,收监的概念:收监是指监狱依法收押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一种刑罚执行活动。
2,收监的条件:一般条件,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身体条件,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收监的程序:审查法律文书;身体检查;人身与物品检查;入监登记;通知家属。
4,申诉的概念: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使用法律方面有错误,而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
5,监狱保护罪犯申诉权的措施:基本措施,监狱在刑罚执行中,如果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处理;对罪犯的申诉材料,监狱应及时转递,不得扣压;监狱设立犯人申诉箱,接受犯人申诉材料,申诉箱由专人开箱处理;对罪犯申诉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认为罪犯申诉一律为不认罪服法。特别措施:监狱动用提请处理权帮助罪犯申诉。
6,监狱处理罪犯申诉的具体方法: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7,控告、检举的处理要求:控告的处理要求,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罪犯的控告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监狱设立检举、控告箱,接受罪犯的检举、控告材料,检举、控告箱由专人开箱处理。检举的处理要求:根据监狱法的规定,对罪犯提出的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8,暂予监外执行的概念: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的罪犯由于其符合法定情形,有关机关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9,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对象条件,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的罪犯,不含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实体条件,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10,减刑的概念和种类: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依法将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刑罚执行制度。减刑的种类:可以减刑,可以减刑是指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的考核结果,予以减刑的一种制度;应当减刑,应当减刑指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予以减刑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