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伤亡抚恤权。警察已成为和平年代最具危险性的职业群体。他们用鲜血和生命为代价,捍卫了国家法律的尊严,换来了社会和百姓的安宁。根据《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公伤亡后,警察及其家属享受与现役军人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5、获得工作报酬权。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获得工作报酬是民警赖以生存的基础,同时是行使其他权利的物质前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光要求民警讲正义和奉献,还要为其生活提供物质保障。
6、接受教育培训权。根据警察工作的性质、任务和特点,国家对录用的人民警察要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法律知识和警察业务的教育培训。这是提高人民警察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根本途径,人民警察法对此作了专门规定。
7、休息休假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休息权是人皆享有的一项不可忽视的权利,因为人的生理机制决定了人必须通过休息才能得以恢复充沛的身心能力状态,才能更好地生活和工作。
四、权利有法定权利和非法定权利之分,警察权益是一种法定权利
权利有法定权利和非法定权利之分,警察权益是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所享有的权益,是一种法定权利,其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要看其履行职责的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一个正常合法的警察行为要同时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要求。即使一个“微不足道”的程序瑕疵,都会造成警察执法权益保障的障碍。现举例说明这一点。李某,是某机关干部,一天晚7时左右下班回家时,他在自家附近遇见两个男青年正在调戏侮辱自己的女友游某,便上前指责,遭到一名男青年殴打,被迫还手。在对打过程中,穿便衣的派出所民警叶某路过此地,未表明其警察身份,即抓住李某的右臂。李某以为叶某是对方的同伙来帮忙,便拔出牛角刀对叶某捅去,致其重伤。通常,对于伤害警察的犯罪分子的处罚,各国法律的规定都是较为严厉的。但是,案发后,审理法院认为当时李某一个人对付两个人,情况危急。民警叶某未出示证件,也未分清是非,便抓住李某的右臂,使李某无法判断叶某的真正身份。可见,李某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并没有罪过,对此不负刑事责任。实际上,作为警察的叶某,其行为也是出于制止违法行为,维护社会治安正当目的的,但就因未表明警察身份,警察行为的正当合法性无法确认,其正义和权益就得不到维护,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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