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行政机关和刑事执法机关
1.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是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的行政职能部门,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公安机关不同于普通的行政机关,它是掌管社会治安,行使国家治安管理权的专门机关。
2.公安机关是国家的刑事执法机关我国的公安机关不单纯属于行政机关,而是兼有刑事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是刑事执法机关,主要是指它是国家主要的侦查机关,具有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的权力,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并起重要作用。根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侦查和执行刑罚的职能,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完成惩罚犯罪的任务,因而公安机关又是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刑事执法机关。这是公安机关区别于一般行政机关的一个显著标志。
(三)公安机关具有武装性质
公安机关的武装性质,主要表现为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警察组织,执行武装性质的任务,配备武器装备。这是公安机关区别于一般行政机关的又一个显著标志。
公安机关具有武装性质,主要是指它是一支特殊的武装力量;是与它专政工具、暴力机器的阶级性相适应的,是与它担负的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任务和职责相适应的。
公安机关尽管具有武装性质,但它与军队是有区别的:一是分工不同。警察的职能主要是对内,军队的职能主要是对外;二是完成任务的手段不同。警察是通过打击、防范、管理、教育、改造等多种手段来完成任务,军队主要是通过军事手段来完成任务。
第20次全国公安会议再次明确了公安机关的性质:“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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