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5.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在上述权力行使过程中,使用武器进行杀伤,或用非杀伤性武器进行镇压,属于公安权力范畴,与公民依刑法所享有的“正当防卫”权力有原则的区别。
(十五)紧急状态处置权及其构成
紧急状态处置,是指公安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对突发的重大暴力犯罪、重大治安事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依法采取的非常措施。
紧急状态处置权由下列具体权力组成:紧急优先权、紧急征用权、紧急排险权、管制权和戒严执行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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