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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的权力考点归纳与解读

    日期:2009-03-20 00:00:00   来源:

    (十三)刑罚执行权的内容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有权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决,负责以下刑罚的执行:短期有期徒刑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缓刑执行、假释执行、拘役、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和驱逐出境执行等。

    1.短期有期徒刑执行对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代为执行刑罚。

    2.暂予监外执行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以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犯罪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3.缓刑执行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4.假释执行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5.拘役、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6.驱逐出境执行

    (十四)警械、武器使用权及其构成

    公安机关依法享有使用警械、武器实施管理、守卫、保护、制服和杀伤的权力。它由下列具体权力组成:

    1.有权依法对警卫、守卫、守护目标采取武装保卫措施,以确保其绝对安全;

    2.有权采取武装追捕、押解、看押、巡逻等措施;

    3.有权运用武装力量进行边防检查、边境守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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