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侦查权的构成
公安机关的侦查权由下列具体权力组成:
1.有权收集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2.有权讯问犯罪嫌疑人(包括传唤犯罪嫌疑人);
3.有权询问证人(包括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4.有权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或检查;
5.有权进行侦查实验;
6.有权为收集犯罪证据和查获犯罪人进行搜查;
7.有权扣押物证、书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
8.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对刑事侦查对象的通信进行检查;
9.有权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
10.有权通缉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人民警察法》第16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十二)刑事强制权的构成
刑事强制权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由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的强制权力。刑事强制权由下列具体权力组成:
1.有权对犯罪嫌疑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2.有权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拘留、提请逮捕和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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