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特许性。法律规定的公安权力,只准公安机关及其人员使用,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权使用。
(4)单向性。公安机关的意志表示,是国家意志的单方面表示,不以当事人同意与否为条件。
(二)公安机关权力的分类
公安机关的基本权力分为四大类:治安行政管理权、刑事执法权、警械武器使用权和紧急状态处置权。
公安机关的权力由四项基本权力组成,而各项基本权力又由若干层次的具体权力组成,从而形成公安机关的多层次系统。
(三)公安机关治安行政管理权的分类
公安机关治安行政管理权分为:治安行政处置权、治安行政处罚权、治安监督检查权、劳动教养审批权、治安行政强制权等五项具体权力。
(四)治安行政处置权的含义及其内容
1.治安行政处置权,是指公安机关在公共场所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危险物品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等治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对特定的人、物、事、场所采取的命令、禁止与取缔、许可等权力行为。
2.治安行政处置权的内容是:命令、禁止与取缔、许可等。
(1)命令,是指公安机关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向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发出的作为、不作为和约束的指令。这种命令又称“警察命令”。由于警察命令是公安机关为实行治安法规而直接采取的命令行为,所以与普通行政命令不同。
(2)禁止与取缔,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于某些违反治安管理、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宣布禁止,予以取缔,并对违禁者予以法律制裁。
(3)许可,是指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示依法允许或者否定的一种权力。这种权力,通常是通过审核批准、决定、登记、颁发证照、指挥等形式表现出来。
(五)治安行政处罚的含义及其种类
1.治安行政处罚,是公安机关对于不履行治安法规所确定的义务或者危及社会治安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法规的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
2.治安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等。治安行政处罚不同于刑事处罚,它是以公安行政强制力实施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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