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8.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9.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10.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11.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12.监督管理计算机机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13.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以上14项职责是是针对人民警察整体而言的。至于人民警察个人,由于警种不同和具体分工的岗位不同,他们的具体职责也各不相同。
第20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公安机关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三)法律规定的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的职责
《人民警察法》第19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形,应当履行职责。”
它一方面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到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时,也必须履行职责,不得借口不在工作时间而逃避履行职责;另一方面也确认了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对紧急情形履行职责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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