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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警考试警务常识——人民警察的职责与必须履行的义务

    日期:2008-08-16 00:00:00   来源:

    (一)人民警察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人民警察应该履行的义务:

    1、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2、对公民提出的解决纠纷要求,应当予以帮助;

    3、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4、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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